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A公司按照经济合同规定向销货方B公司收取的延迟交货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属于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销售折让。由此可见,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收款结算凭证,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